1998年10月,美籍华人王先生走进北京某法院,向接待法官诉说了自己不寻常的案情。
据王先生讲:四年前,45岁的他回国探亲期间,在北京某婚姻介绍所认识了自称在某艺术学院任职的兰小姐。要说这兰小姐真不愧是艺术院校出身,不但人长得漂亮,钢琴弹得好,举止也十分高贵典雅。使见惯金发碧眼西方小姐的王先生一下就着了迷,令王先生喜出望外的是兰小姐对自己居然也挺有意。二人总共才见了四次面,甚至未坐在一起吃过一顿饭,王某就因假期届满不得不回了国。为此,王某心中对兰小姐一直没信心,毕竟二人在一起的时间太短了,前后加起来不过几个小时,人家兰小姐怎么会轻易地以身相许呢?然而,出乎王先生意料的是,几个月后,王先生竟接到了兰小姐的来信及随信附来的5张玉照。信中的兰小姐柔情脉脉、情意绵绵,一再表示她深爱着王先生,愿意做他的好妻子、为他操持家务。同时,要求王先生每星期都要给她打电话。三年的电话交往,加深了王先生对兰小姐的感情。渐渐地,王先生感到越来越离不开秀外惠中的兰小姐了。鉴于兰小姐多次表示愿意来美与其共同生活,王先生于1997年为兰小姐办了赴美签证。1998年1月,兰小姐终于飞向了大洋彼岸,来到了纽约王先生身边。到来后兰小姐立即迫不及待地要求与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。但由于美国当地规定外籍人结婚必须首先办理订婚登记,故双方只办理了订婚登记。此后,兰小姐一直在另一间房居住,并把房门反锁上。二人有时甚至一天见不着面。兰小姐对王先生的态度也一天天冷淡起来,抱怨出国影响了她的大好前程。后来竟然表露出:她并不爱王先生,对他也没有感情。眼看着二人的感情一天天冷了下来,王先生也没了主意,以为这一切也许是由于兰小姐语言不通,来美国初期不适应,影响其音乐创作灵感所致。所以,两个月以后,当兰小姐提出她在国内的学院要为教职工分房,需马上回京办理有关手续,同时要求王先生为其准备1.8万元美金购房时,王先生二话没说就答应了,东挪西凑了1.4万美金,给她开了一张支票,抬头按兰小姐的指示填上了她家亲戚张某的名字。此举令兰小姐心花怒放,一再表示她爱王先生,愿与王先生永远在一起。并保证此去一个月就回来。房子买成后,二人一起回北京发展。听了这番话,王先生十分高兴,立即为兰小姐买了机票,又为其购买了许多时装。5月2日,王先生高高兴兴地送兰小姐上了飞机。谁想,兰小姐这一去就没了踪影。到最后,连电话也打不通了。王先生这才感到事情不妙,于同年9月1日辞职来到了北京。令他气愤的是,通过查找,他发现,某艺术院校根本就没有兰小姐这个人。情急之中,王先生通过兰小姐在美国向中国打电话的记录查找到了线索,后来经过几番周折,他最终找到了张某的下落。然而,更令他感到意外的是,兰小姐指认的这名接收房款的所谓亲戚张某竟然就是她的前夫。而且,二人在婚姻介绍所相识时,兰小姐还未与张某离婚。这时王先生方如梦初醒,愤然向张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归还这笔所谓的购房款。
对于此事,兰小姐的前夫张某是如何看待的?其态度又如何呢?
去年12月,法院找到了张某。张某作了如下的答辩:
“我与兰某于1996年10月离婚。兰某赴美后曾与我通过电话,称王先生付给他一笔钱,托我代收。现我已将此款转交给兰某。故此事与我无关。”
12月30日,兰某作为此案的证人来到了法院,作了如下的陈述:“我到美国原打算与王某结婚,后因故未办理正式手续。在此期间,我二人发生了多次矛盾。致使我曾经割腕自杀。因王某怕我起诉他,才送我一笔钱作为补偿款。因而这笔钱并不是王某所说的什么购房款。”但遗憾的是,兰小姐未能为她的证言提供出证据。
此案正可谓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然而,法律是注重证据的。法院在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后,审核了有关的证据,于近日作出了判决,责令张某如数退还王先生的1.4万美元,同时,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。理由是,原告王先生虽非中国公民,但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。被告张某占有原告钱款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,且被告张某未经原告王先生同意,擅自将该款转交他人,应对此承担返还责任。